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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政府制定藥品價格專家論證的管理辦法(試行)
摘自廣東省物價局網站
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政府制定藥品價格專家論證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定價專家論證行為,提高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依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原國家計委 《藥品政府定價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依法應當由政府制定、調整(以下統稱為“制定”)價格的藥品,省物價局在制定價格的過程中組織專家對定價方案合理性、經濟性等進行論證(包括藥品差別定價論證和一般定價論證),應當遵守本辦法。運用藥品差比價規則進行定價的,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差別定價論證,是指在按照我省藥品差別定價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價格的過程中,對藥品差別定價資格條件和價格水平組織的專家論證。
本辦法所稱一般定價論證,是指對非實行差別定價管理的藥品,在制定價格過程中對價格水平組織的專家論證。
第三條 藥品定價專家論證采取論證會的形式。
論證會由省物價局組織。參加論證會的成員為省物價局按照規定程序抽選的專家,論證藥品差別定價資格條件時應當通知申報企業代表參加。
論證會采取全程封閉的方式進行,必要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紀檢監察人員現場監督。
第四條 參加論證會的專家由省物價局在論證會召開前半個工作日從省醫藥價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計算機隨機抽選,根據論證的藥品特點及品種數量等情況確定專家分組數量,每組抽選的專家人數為5-11人的奇數。專家組組長在被抽選的專家中產生,由省物價局提名、并經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表決通過。
駐省物價局紀檢監察機構指派人員對專家人選抽選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五條 參加論證會專家的學科專業包括與申報藥品相關的臨床醫學以及藥學、經濟學、管理學等領域。
省物價局在論證會召開當日將企業申報的文件資料(或電子版)送達參加會議的專家。
第六條 藥品差別定價論證時首先對藥品資格條件進行論證,論證結果經省醫藥價格評審委員會集體審議確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再組織不同專家進行價格水平論證。
論證差別定價資格條件時,省物價局在論證會召開前2個工作日通知申報企業派代表出席論證會。企業應派出不超過3位代表出席,回答專家提出的問題,并在會前1個工作日將代表的姓名及聯系電話報省物價局。
第七條 論證會基本程序包括:
(一)主持人介紹會議安排,宣布會議紀律;
(二)工作人員向專家介紹論證相關工作情況;
(三)專家論證;
(四)專家提出意見。
對藥品差別定價資格條件進行論證時,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增加專家質詢程序。評審專家向申報企業代表質詢申請差別定價藥品的資格條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有關反映質量體系和藥品特性的材料是否具有說服力,提出的差別定價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及其他需要質詢和評審的內容。
第八條 論證藥品差別定價資格條件時,省物價局工作人員應向參會專家解析差別定價資格條件的具體內涵、審定原則,介紹前期工作情況;企業代表介紹藥品情況和申請差別定價理由;
論證藥品價格水平時,省物價局工作人員應向專家介紹價格制定的依據和定價原則等。
第九條 差別定價論證中,由省物價局先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預審,再由專家進行論證。其中對資格條件論證重點為申請藥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價格水平方面論證的重點為企業提交的藥品生產技術和工藝是否具有創新性、必要性和經濟性,以及價格制定或調整的理由依據是否合理充分等,并依據藥品的綜合評價、質量體系、藥品特點、療程費用、價格情況方面的具體指標進行量化評分,按分數所在區間在規定的加價幅度內提出建議價格。
一般定價論證中,專家主要對藥品價格水平制定的依據、原則、合理性及其價格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條 對差別定價資格條件進行論證后,參會專家應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評審意見:
(一)提交的資格材料可信、有效,符合差別定價條件的,同意給予其差別定價;
(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差別定價條件,不同意給予其差別定價。
對一般定價和差別定價的價格水平進行論證后,專家應當明確提出是否同意所擬價格的評審意見,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并提出價格建議。
第十一條 差別定價資格條件經超過三分之二參會專家認可的,應當同意給予其差別定價。
對經論證的差別定價和一般定價價格水平,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后取其平均值作為制定藥品價格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論證會意見經全體參會專家討論后形成,由專家組組長負責向論證會提交論證結果。專家組內有不同意見的,應在論證結果中注明。分歧較大的,必要時將組織不同專家再次論證,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提交省醫藥價格評審委員會重點審議。
第十三條 企業陳述、專家質詢及論證結果均由會議工作人員記錄備查。專家論證意見經專家本人簽字確認后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藥品價格水平根據專家論證結果,經省醫藥價格評審委員會集體審議確定并向社會公示后,綜合考慮社會反饋意見核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參加論證會的專家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科學、公正、獨立地評審企業的申報意見和有關資料;
(二)論證過程中不與申報企業人員私下接觸,與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予回避;
(三)不在論證會前公開本人身份或透露參加論證會的其他專家名單以及會議日程等,對論證的有關資料、評審意見和結論不得摘錄、引用和外傳。
第十六條 參加差別定價論證會企業代表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服從會議安排,遵守會議紀律;
(二)如實陳述情況和意見,回答和解釋專家提出的問題與質詢意見;
(三) 不得采取各種手段影響專家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參加論證會的企業代表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三)款規定的,取消該企業申報差別定價資格,已經通過專家論證會并向社會公布差別定價的,責令其停止執行,并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差別定價申請。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參加論證會的專家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取消其參加論證會的專家資格;造成企業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試行二年。
抄 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委宣傳部,省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廳、知識產權局、法制辦、食品藥品監管局、
中醫藥局,省人民醫院、中醫院,省醫學會、藥學會,省醫藥行業協會,省價格協會,省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