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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粵價〔2011〕213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429 號)和《關于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205號)規定,我局對現行的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作了修訂,經省法制辦審查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范圍
(一)列入《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藥品,除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范圍的品種外,均進入我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
(二)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用藥范圍的品種,以及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復合藥范圍的品種。
(三)醫院制劑和中藥飲片。
(四)國家規定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批發價格的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
(五)按照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關于我省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8〕63號)的規定,新增進入廣東省新增政府最高限價管理藥品目錄的品種。
(六)二類疫苗。
上述列入我省定價范圍的具體藥品或種類,見本通知所附《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2011年版)》。
二、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的定價形式和內容
列入廣東省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形式,定價內容為零售價格、流通差價率(額),以及實施價格備案管理。實行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經營者可以向下浮動價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為零。實行流通環節差價控制的藥品,定價內容為差別差價率(額)標準,經營者在不超過規定的最高差價率(額)前提下,按照規定的計價公式制定銷售價格。實行價格備案的藥品,管理內容為供貨(出廠或口岸)價格以及二類疫苗進銷價格備案,經營者按規定時限和管理權限,向相應的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備案。
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管理
(一)《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修訂后,對列入我省定價范圍的藥品,我局將根據藥品生產(進口)成本或市場實際銷售價格重新核定零售價格。在重新制定公布價格前,國家或我省原已公布過價格的,可繼續執行;未公布價格的,經營者可暫按現行市場實際銷售價格執行。
(二)在我局制定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中,凡屬于新列入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在國內首次上市,尚無市場價格的品種或劑型,生產經營企業應向我局申報價格。在我局制定公布價格前,申報企業可按藥品差比價規則自行制定價格試行;沒有規定差比價關系的,生產經營企業可暫時制定試銷價格。我局制定公布價格后,則統一按公布價格執行。
(三)當我局調整制定的藥品價格公布實施后,此前公布的與之相同的藥品價格同時廢止。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對同一品種尚未公布價格的其他劑型規格的價格進行調整,并在規定時間內報我局審定。在我局審定公布價格前,如在市場繼續銷售的,其價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中藥飲片只控制零售作價差率,醫療機構銷售中藥飲片,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25%的加價率作價銷售。醫療機構制劑和二類疫苗分別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執行。
(二)未列入國家和我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范圍的藥品,以及標注以“天然麝香”及“天然牛黃”入藥的中成藥,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自主制定價格。退出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的藥品,原公布的價格一律廢止。經營者必須按要求做好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三)《醫保目錄》品種范圍發生變化時,相關藥品相應進入或退出價格主管部門的定價目錄,生效時間以我局公布的日期為準。本目錄中其它類別藥品品種的調整,以相關職能部門公布的實施時間為準,我局不再發文。
上述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的通知》(粵價〔2006〕94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第一批新增政府最高限價管理藥品目錄的通知》(粵價〔2009〕1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