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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省物價局關于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價〔2013〕23號 2013年1月25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4134號)的要求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藥品政府定價辦法》、《藥品差比價規則》等規定,結合我省藥品銷售情況,決定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和其他類別補充劑型規格品的最高零售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調整公布的藥品價格為部分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后的價格,單獨定價藥品按附件1公布的價格執行;統一定價藥品按附件2公布的價格執行。附件中標注“*”的為國家公布的代表品價格,標注“#”為我省按差比價規則制定的補充劑型規格的價格。
二、頭孢丙烯等其他類別藥品的補充劑型規格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在本文一并公布(詳見附件3)。附件1、2已重新公布價格的品種劑型規格和涉及到我省原公布的此類藥品價格的其他劑型規格,原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詳見附件4)。
三、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
四、上述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后,凡現行價格與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調整后的價格執行,此前我局公布的與本通知附件相同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及醫療機構執行的該藥品臨時零售價格同時廢止。對附件中未列的劑型規格品不得按原價格銷售,生產企業應依據附表中標注的代表品最高零售價格,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自行調整其價格,并連同不能按差比價計算的其他劑型規格品價格于3月1日前報我局審核確定。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通知及相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六、本通知規定價格自2013年2月1日起執行。
附件:1. 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
2. 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
3. 頭孢丙烯等藥品最高零售限價
4. 羥氯喹等廢止的藥品價格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藥品價格評審中心,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醫改辦,省醫藥采購中心,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國藥控股廣州公司,廣州軍區聯勤部衛生部,省武警總隊衛生處。
——轉載自廣東省藥品價格管理服務平臺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