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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問題解答(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部分)
1.《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里面的部分品種,不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和《廣東省基本藥物增補品種目錄(2013年版)》里面,是否還可以以基本藥物身份參與藥品交易?
答:交易辦法中所指基本藥物是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和《廣東省基本藥物增補品種目錄(2013年版)》和《廣東省2011年基本藥物招標目錄(省增補品種未納入國基部分)》組成,具體目錄品種已在廣東省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布。
2.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進行藥品交易的時間不同,是否兩者將在兩個不同交易平臺釆購?
答:新的藥品交易模式是分批進行的。按基本藥物、醫保品種和非醫保品種分批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每批品種交易結果產生后,進入新的交易平臺進行采購,原藥品陽光采購平臺將逐步停止采購。
3.2011年基本藥物招標項目中屬于優質優價品種的基本藥物能否放棄基本藥物身份,參加本次醫保標的報價?
答:可以。國家和廣東省價格主管部門現行有效的價格文件中標注生產企業名稱的藥品(含標注放棄原研單獨定價資格,按統一價執行的產品),首次報名時可以選擇參加基本藥物或非基本藥物交易。
4.一家商業公司能接受多家生產企業委托在廣東作為生產企業來報名嗎?
答:生產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公司產品的銷售公司可以視同為生產企業。
5.如果廠家某品種被列入非誠信交易名單,那么該企業其它品種能否參與掛牌交易?
答:如果是企業被列入“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則該企業所有品種不得報名,如果是單一品種則拒絕該品種的報名。
6.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都是優質優價,不同價格是否可以分組?
答:分組不以價格來區分,質量層次相同則分為同一組。
7.醫療機構填報的采購量需要區分質量層次嗎?
答:數量會根據不同質量層次區分開來。醫院遴選藥品時通過劑型、規則、質量層次進行,填報采購量。企業在報價時也會看到不同質量層次下藥品的不同需求量。
8.低價藥目錄品種是否競價后以最低價中標?
答:低價藥品沒有競價,是以議價方式進行交易。
9.當新的交易品種到貨后,原來中標品種的庫存是繼續使用,還是退貨?
答:新的交易合同產生后,原來已采購品種的庫存可以繼續使用,原則上過渡期為20天。
10.醫院如果填報一年的采購量,是否意味著未中標企業以后也沒機會了嗎?
答:醫院填報采購量的期限是每個醫院自行掌握的,采購量申報是每月不斷匯總的,不存在有沒機會的說法。
11.醫療機構沒按量釆購,交易平臺會不會有自動提示和限制下次釆購?
答:系統對醫療機構采購量會進行自動累加和監控,系統會自動提醒醫療機構,監管機構也能看到相關數據信息。某個醫院的某個品種必須采購完填報的數量才能再次在平臺上申報相同品種的交易。
12.A醫院對某品種2月份的采購價高于B醫院1月份的采購價,A醫院可以要求結算價格下調嗎?企業可以拒絕嗎?
答:對于團購競價品種網上競價產生的結果,醫療機構是不可再議價的。
13.聯合體是否只針對部分品種聯合?由誰牽頭組聯合體?
答:聯合體報量的定義是通過匯總聯合體內所有醫療機構自行申報的全部品種的采購量進行統一匯總,不是針對部分品規進行聯合體采購。聯合體牽頭單位可由醫療機構自行決定。
14.如出現同一品種有多種不同包裝規格掛網交易,是否由生產企業自主選擇供應哪個包裝規格?
答:同一品種有多種不同包裝規格的都要參加報名才能供應,由醫療機構采購時選擇包裝規格。
15.如果企業有數百個品種、品規,需分別在數個或數十個團購區域報價,是否所有報價需在同一天完成?
答:正式報價以具體公告時間為準。
16.縣級以下的基層醫療機構是否只能使用基本藥物,不能用非基本藥物醫保品種?
答:按國家相關規定,基層醫療機構必須100%使用基本藥物。
17.醫院填報某一品規的使用量是一年,合同產生后,每個月平臺中標的此品種的生產廠家頻繁變換,醫院是一直執行之前合同的價格和廠家嗎?
答:合同產生后,該醫療機構的采購對象不能變換,直到填報的使用量采購完成。
18.醫療機構首次填報采購量是必須報3個月以上嗎?生產企業第一個月報價后,是第三個月才報嗎?
答:原則上要求醫療機構每次的使用量是在3個月以上。生產企業的報價,是根據每個月交易平臺匯總的品種和采購量進行報價,也就是說有醫療機構選擇買生產企業的品種,生產企業才能報價,沒有就不用報價。
19.聯合體采購是否單獨報價,還是和方式一起報價?
答:不同的聯合體分開報價,與方式一也是分開報價。
20.醫療機構的采購量和采購周期是否在競價前公布?
答:競價前會公布全省總量,生產企業競得標的后,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看到,采購周期應當是簽合同才能看到。
21.醫院60天沒有回款,銀行會否先墊付給商業公司?
答:醫療機構在報名參加平臺藥品交易時,會與交易相關方簽訂一個結算服務協議,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相應融資服務。
22.生產企業指定配送商是在報名的時候指定,還是在報價的時候指定,或是在中標后指定?
答:生產企業指定配送商是在成功注冊會員后,審核生產企業報名產品后在平臺上指定配送企業。
23.生產企業都是委托配送商供貨給醫療機構,如果配送商違規,如何處罰?
答:因為委托配送企業是完全由生產企業自主指定的,如果發現配送企業有不供貨、不足額供貨、不及時供貨等情況,主要是追究生產企業的責任;如果與生產企業無關的違規行為則直接處罰配送企業。所以建議生產企業審慎選定配送企業。
24.我公司品種有一部分已在國家進行了出廠價備案,因此未進行廣東出廠價備案,是否有投標資格?
答:出廠口岸價格備案,國家管品種和省管品種是不會重復的,國家已報備的品種,在省里就不需再報備。
25.請問要有報名資格要備至少幾年的出廠價?發改委和省里都備,還是一個即可?基本藥物評分如兩年都在發改委報出廠價沒報廣東省是否能得滿分三分?
答:出廠價要求的年度是2011和2012年,缺少一個年度都需要補報。屬國家定價的品種在國家評審中心報,屬省定價的品種在中國醫藥價格網報,兩者的是不重復的,只要在其中一個地方報了,就不需要補報。
26.屬于政府定價的品種暫無政府定價,是否影響報名交易?
答:不影響,可正常報名。
27.現在辦理出廠價還來得及嗎?
答:目前24小時都可在物價局網上報出廠價,但注意在報名前一定時間內會關閉系統(以具體時間公示為準),請及時進行報備。
28.質量層次文件說以現行有效的價格文件為依據,那“現行”怎么界定?
答:現行有效文件省物價局已在網上公示,如有疑議可進行申訴。
29.非基藥、非醫保產品是否要報廣東價格中心的出口(口岸)價格?
答:是的。出廠(口岸)價格要求是政府定價品種,以政府定價目錄為依據,而不是以醫保目錄范圍為依據,因為廣東省政府定價范圍比醫保目錄范圍廣。具體可查閱《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發改價格〔2010〕429 號)、《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粵價〔2011〕213號)和《廣東省第二批新增政府最高限價管理藥品目錄》(粵價〔2012〕13號)
30.以低價目錄內同通用名、不同包裝規格產品,是否屬于低價?
答:請以省物價局最新公布的低價藥目錄為準。
31.省物價局公布的低價藥品目錄及價格是否已經扣除差價率?
答:省物價局所公布的低價目錄是按最高零售價格計算日治療費用,但并沒有公布價格。
32.在物價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價目錄的品種和去年已調整價格的品種,是否需做出廠價格備案工作?
答:出廠價報備和零售價是沒有直接關系的,文件規定是每年3月前應報上一年度的出廠價格。零售價調整了,可能出廠價有變化,現在報備的是上年度的平均出廠價格,其實已經涵蓋了此種情況,因此,不需要重新報。
33.請問某一個產品以前沒有銷售,現在都有批文,準備參加廣東省的交易,我現在報出廠價怎么報?報幾年?
答:每年報上一年度的,需要同時報送 2011年到2012年的出廠價,如果沒有銷售的也應在系統上填報,并在備注欄說明理由及上傳相關生產批件。
34.同生產企業同一通用名發改委只定價了一個規格,這個規格已按要求報了出廠價,其它規格也按差比價報過備案,其它規格是否還需做出廠價?
答:因物價局設置的數據庫是按照藥品包裝規格的,因此,企業對所有包裝規格都要報送出廠價格,其與差比價沒有直接關系,因為出廠價格是沒有作為入市價格計算依據的。
35.是廣東增補基藥的話,是否一定要拿到廣東的物價備案才能準入競價報名,如果廣東物價部門遲遲沒進行價格備案怎么辦?
答:報備價格上傳之后,物價部門會抓緊時間核對并把相關信息發送到藥品交易中心,實時更新相關狀態。近期,物價部門會在網上公示出廠價報送情況,敬請關注。
36.有一個產品,屬國家發改委定價品種,但國家發改委暫時還沒有給價格,現在需要到廣東物價局報備價格嗎?
答:只要是政府定價的品種,必須按規定報送出廠價格。
37.發改委定價中,注明了生產企業,備注寫的是取消單獨定價資格,按統一定價。取消和放棄兩個詞屬于同一個意思嗎?我們是否可以自由選擇參加基藥?
答:參照交易辦法,基藥中單獨定價部分是可以選擇的。本身是單獨定價產品但是放棄了的,是可以保留這個資格再參與交易的。
38.如果一個品種有多個包裝,卻只有一個包裝申報了出廠價,其它包裝是否需要申報條件?
答:按照省物價局規定,需按包裝進行出廠價報備,沒有報備的包裝規格品應予以補報。
39.如果達不到5個省的中標價,只有1個省的話,入市價如何定?
答:所有數據都是采集到31個省,并按照差比價計算。如果只有1個省只按一個省計算。
40.優質優價又屬于低價品種選擇非基藥時其入市價怎么定?
答:只要是屬于低價藥物目錄的品種入市價就是政府最高零售價扣除順加差率后的價格作為入市價。低價藥品不考慮優質優價和普通GMP的層次。
41.入市價制定、差比價計算時,代表品如何選擇?政府定價是否以發改委代表品為依據?
答:原則上按照國家發改委差比價規則規定的劑型來選擇,按最低含量規格差比計算,而不是按照最高零售價的代表品計算。入市價的代表品遴選以就低為原則,差比價規則中沒有差比關系的則不進行差比。
42.某產品既有發改委下發的不執行差比價文件,即文件規定該產品可以不參照其它品種制定價格,在制定入市價時是否可以不參照其它品規價格?
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如有異議,需要企業在入市價公示時提出申訴。
43.同生產企業、同通用名、同質量層次、不同劑型,如果一個屬于政府定價,一個屬于企業自行定價,是否屬于差比?
答:差比的前提是同一個廠家的品規自行對比,第二點就是同一個質量層次,有些產品是單獨定價的,在層次上是屬于非GMP的價格,在層次上不差比,分開兩個入市價。基藥與非基藥之間、醫保與非醫保藥品之間,政府定價與市場調節價藥品之間是否差比待定。
44.獨家品種入市價每月掛網都會根據全國中標價調整嗎?
答:上述問題將在入市價調整辦法中明確。
45.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則都是優質優價,不同價格是否可以分組?
答:分組不是以價格來區分的,按相關的藥品交易辦法中的分組規定執行。
46.同生產企業、同通用名、同質量層次、不同劑型、不同規格藥品之間,入市價要符合差比價規則,是否僅限于企業藥品報名的品規和劑型?
答:原則上是這樣。
47.醫保品種目前還沒有廣東省物價的品種,是否影響入市價?
答:入市價是以市場交易采購價格及中標價格為依據的,與零售價格沒有關系,因此,沒有政府定價品種是不影響入市價制定的。
48.出廠價與交易價差距大,不公布臨時最高零售價意味著什么?同一廠家同一品規交易價每月可以不同,不會影響入市價嗎?怎樣才算差距過大?
答: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對差異大的品種進行調控,即不公布其臨時零售價,這意味著醫療機構將不會采購。如何調整入市價下一步會公布,敬請留意。差距過大的界定標準待定。
49.政府定價品種必須在廣東省物價局報備嗎?低價品種是否制定入市價?
答:政府定價品種已在國家報送出廠價的不需要在廣東物價局報備;沒有的報備的產品不論是國家定價權限還是廣東定價權限均可在“中國醫藥價格網”補報。
50.同廠家同劑型的單獨定價產品,1g參加基藥,2g參加非基藥,入市價要差比嗎?
答:基藥與非基藥之間入市價是否差比待定。
51.入市價確定,同一公司同一產品在省外有基藥,有非基藥中標,是否分開采集價格?
答:基藥、非基藥的入市價確定是以廣東省基藥、非基藥的屬性為準,全國的數據均采集,作為入市價計算依據。
52.藥檢報告是同時需要省級藥檢和廠檢?還是任選其一即可?
答:需要同時提交省級(或市級)藥檢和廠檢。
53.最新批次的檢驗報告是否要求在有效期內?
答:是的。以最近一份檢驗報告為準。
54.《廣東省基本藥物增補品種目錄(2013年版)》的品種是否需要提供電子監管碼?
答:根據國家規定,所有省份基本藥物的增補都需要有電子監管碼。
55.企業已加入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的材料是否需要與省級藥監部門出具的為準?
答:加入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后會有相關材料憑證,只要提供此相關憑證即可。
56.2013基本藥物增補目錄中的非醫保產品沒有電子監管碼能否報名?
答:國基、省基本藥物物是需要有電子監管碼的,部分進口、特殊品種也需要電子監管碼,不分醫保或非醫保藥物,都需要。
57.基本藥物加入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碼是具體到品規嗎?
答:是具體到品規。
58.進口注冊證過期,能否憑再注冊受理通知參加報名?
答:進口品種注冊證到期后不得再進行銷售,不得參加報名或暫停競價資格。
59.企業未有國家520基本藥物品種,并沒有加入電子監管網。但是有一個品種進入到廣東省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是否可以不用加入電子監管作為報名的必要條件?
答:只要是基本藥物都要加入電子監管碼,是必須條件。
60.配送企業正在申請GSP換證是否可以參加這次報名?
答:正在進行新的GSP換證,可以憑換證的相關回執憑證來報名。
——轉自廣東省藥品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