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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決定廢止《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全力助推創業創新
發布日期:2015-11-19 來源:人社部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要求和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系列精神,為了進一步規范職業資格設置管理,推進職業資格制度改革,降低市場門檻,激發市場活力、潛力和創造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人社部決定,對原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6號)予以廢止。
原勞動保障部于2000年頒布的《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6號,以下簡稱6號令)規定了90個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職業。它的頒布,對于推動職業教育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者穩定就業和體面就業,增強企業和行業競爭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轉變的推進,該規定已不符合國務院有關設置行政審批事項和清理職業資格的要求。這次廢止6號令,是人社部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減少資格資質許可認定的重要措施,對于降低就業創業成本,調動各類人才就業創業積極性,激發市場主體和社會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從1994年開始建立并實行職業資格制度。職業資格從資格性質上看,包括準入類職業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兩類。準入類職業資格是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職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是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對于準入類職業資格,勞動者必須持證上崗;對于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勞動者可根據需要,自愿參加評價鑒定。這次廢止6號令,意味著對沒有法律依據的準入類職業,社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不得實行就業準入,不得要求勞動者持證上崗。
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是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內容,是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舉措。去年以來,國務院分四批取消了211項國務院相關部門設置的職業資格,人社部同時取消了地方自行設置的各類職業資格。人社部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將繼續以問題為導向,充分運用群眾“點菜機制”,對社會反映強烈、阻礙創業創新的職業資格堅決予以取消;另一方面,抓緊開展國家職業資格框架體系研究,加快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分批向社會發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確有必要設置為準入的,將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統一規劃管理。
政策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6 號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已經2000年3月2日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張左己
二○○○年三月十六日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者就業,加強就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就業制度。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職業)(以下簡稱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技術工種范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可增加技術工種的范圍。
第三條 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國家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
第四條 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及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必須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才能到技術工種崗位就業。
第五條 對從事技術工種的學徒,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所規定的學徒期進行培訓。
對轉崗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后再上崗。
第六條 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術性較強,但當地培訓機構尚未開展培訓的技術工種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先招收再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后再上崗。
用人單位安排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應當先組織培訓,達到相應工種(職業)技能要求后上崗。
第七條 對本規定發布前從事技術工種而不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在崗人員,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進行培訓,使其達到本工種的職業技能要求。
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勞動者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技術工種范圍內就業時,應當按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技術工種人員招聘廣告時,在應聘人員應具備的條件中須注明職業資格要求。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再上崗,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部1995年6月11日頒發的《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目錄
附:
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目錄
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
車工、銑工、磨工、鏜工、組合機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鑄造工、鍛造工、焊工、金屬熱處理工、冷作鈑金工、涂裝工、裝配鉗工、工具鉗工、鍋爐設備裝配工、電機裝配工、高低壓電器裝配工、電子儀器儀表裝配工、電工儀器儀表裝配工、機修鉗工、汽車修理工、摩托車維修工、精密儀器儀表修理工、鍋爐設備安裝工、變電設備安裝工、維修電工、計算機維修工、手工木工、精細木工、音響調音員、貴金屬首飾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機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裝飾裝修工、電氣設備安裝工、管工、汽車駕駛員、起重裝卸機械操作工、化學檢驗工、食品檢驗工、紡織纖維檢驗工、貴金屬首飾鉆石寶玉石檢驗員、防腐蝕工
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
動物疫病防治員、動物檢疫檢驗員、沼氣生產工
商業、服務業人員
營業員、推銷員、出版物發行員、中藥購銷員、鑒定估價師、醫藥商品購銷員、中藥調劑員、冷藏工、中式烹調師、中式面點師、西式烹調師、西式面點師、調酒師、營養配餐員、餐廳服務員、前廳服務員、客房服務員、保健按摩師、職業指導員、物業管理員、鍋爐操作工、美容師、美發師、攝影師、眼鏡驗光員、眼鏡定配工、家用電子產品維修工、家用電器產品維修工、照相器材維修工、鐘表維修工、辦公設備維修工、保育員、家政服務員、養老護理員
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
秘書、公關員、計算機操作員、制圖員、話務員、用戶通信終端維修員
——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