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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胰島素專項接續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各相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擴大改革成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以下簡稱國辦2號文)、國家藥品聯采辦《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4-1)》(以下簡稱“采購文件”)以及《關于公布全國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接續)首年協議采購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為做好國家組織胰島素專項接續采購和使用(以下簡稱“胰島素專項接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品種范圍:國家聯采辦公布的胰島素專項接續中選結果及供應清單(見附件1)。
(二)機構范圍:已填報胰島素專項接續需求量的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含駐粵軍隊醫療機構),以及自愿參加填報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三)協議采購量:醫療機構通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綜合服務平臺”(網址:http://pub.smpaa.cn/ydsblxt)填報的采購需求量,并按采購文件要求由醫療機構確定的協議采購量(見附件2)。
自愿參加報量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協議采購量由供需雙方協商供應。
二、采購周期
本次胰島素專項接續采購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首年采購期從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原則上各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不少于首年協議采購量。
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優先使用本次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請相關采購主體在執行日前做好有關品種的備貨工作。
三、相關要求
(一)做好集采藥品的掛網和合同簽訂工作。各相關采購平臺要督促中選企業按供應清單及價格在采購平臺及時掛網,并按要求提前公開各地市采購主體的協議采購量,組織中選企業和配送企業在系統確定配送關系。各地醫保部門和相關采購平臺要及時組織各采購主體、中選企業及其選定的配送企業按本次集采的中選價格重新簽訂新的購銷合同,明確采購周期內完成合同用量。
各采購平臺按照“帶碼招標、帶碼采購、帶碼結算”的要求,督促相關企業及時登錄國家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數據庫動態維護平臺更新維護產品編碼,如因無編碼導致無法下單采購交易的,責任自負。
(二)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各級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中選藥品,暢通中選藥品進院渠道,將中選藥品使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切實保證使用量。
胰島素專項接續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支付標準執行時間與采購周期一致。
(三)強化集采藥品采購和供應監測。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中選藥品質量和供應的主體責任,確保按照協議采購量足量供貨。各相關采購平臺要做好數據對接和傳輸工作,通過接口按照T+1要求及時向國家醫保信息平臺廣東招采子系統上傳相關品種數據,每月按時報送中選藥品執行情況,強化采購和供應監測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暢通醫療機構的溝通和反饋渠道,強化醫療機構與醫保部門的協調聯動性,及時掌握中選藥品的實際執行情況,當出現中選藥品質量或供應等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報告,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落實主體責任。
四、其他
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號文以及采購文件等相關規定做好胰島素專項接續中選結果落地實施工作,提前做好醫保基金預付、醫保支付系統調整等工作,開展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培訓,加強中選藥品使用情況和合同履約情況的監測,保證使用、確保質量、保障供應、保證回款,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確保胰島素專項接續中選結果在我省落地生效。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和相關部門反映。
附件: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轉自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